政策解读

3月28日

海关总署2019年第58号公告新鲜出炉

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8号公告)

 

该公告对

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申报纳税

给出了全新的路径

下面卓识软件对该公体告具操作及注意点进行解读

帮助大家做好理解

并为下一步申报做好准备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

该公告仅针对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申报纳税工作

不包括其他成交价格应税调整要素

 

佣金和经纪费、容器费、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协助费用、转售收益等成交价格调整要素的申报纳税不属于该公告内容,如需申报请延用以往申报方法。

 

接着

我们来看58号公告给予

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申报纳税的重大改变

通过理解完整的公告内容

我们可以这样说

应税特许权的申报从
以往由海关发起的后续补税方式

变为

由企业自主发起的主动申报模式

58号公告为企业提供这样一条路径

将应税特许权使用费视为一种特殊货物通过报关单形式向海关进行申报

那么,企业应该如何申报呢?

 

58号公告以应税特许权费用相关货物进口时是否已支付应税特许权费用给予了两种申报模式:

第一种申报模式:

相关进口货物申报进口时已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在进口货物报关时在报关单“杂费”栏目进行申报,并使用海关接受货物申报进口之日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进行征税;

第二种申报模式:

相关进口货物申报进口时未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这种情况需要使用与进口货物分离单独申报的模式,58号公告给出了全新的操作方法,申报内容应如下填制:

▪ “商品名称”栏目填报原进口货物名称;

▪ “商品编码”栏目填报原进口货物编码;

▪ “法定数量”栏目填报“0.1”;

▪ “总价”栏目填报每次支付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金额;

▪ “毛重”和“净重”栏目填报“1”。

 

第二种申报模式在填报申报内容之外,58号公告给出了特殊要求将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与普通货物加以区分,特别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注意点1


 

应在支付特许权费用后的30日内向海关申报,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注意点2


 

需要填写并随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见公告附件)


注意点3


 

在进行单独报关单申报时在“监管方式”栏目填报“特许权费用后续征税”(代码9500),该“监管方式”为海关总署在2019年3月增列,具体情况见《海关总署2019年第20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的公告》;


注意点4

海关按照接受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之日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税款,不再按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税率、计征汇率计征,这点在预估征税额时请特别注意!

 

以上就是58号公告中

关于应税特许权如何申报纳税的

内容解读

卓识软件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公告内容

在5月1日之后

需要申报应税特许权费用的纳税人可以准备起来啦~~~

 

最后再次请大家注意

该公告所指特许权费用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而该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税(应计入完税价格),请按照《审价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判定。

 

如果企业对支付特许权费用是否应税仍有疑问,也可以向所在关区申请价格预裁定进行确定。

(本文来源:上海海关12360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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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抵减”是此次增值税改革出台的新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部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内容

 

1、本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新出台了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其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符合条件的从事生产、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用于抵减应纳税额。

 

2、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什么?

答: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这里的执行期限是指税款所属期。

 

3、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所称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哪些纳税人?

答: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中所称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4、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所称的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是指什么?

答: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5、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吗?

答:不可以,加计抵减政策是按照一般纳税人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计算的,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销售额比重计算

 

6、纳税人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应当如何计算?

答: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实际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的累计销售额计算。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照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

 

7、纳税人兼有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其销售额比重应当如何计算?

答:纳税人兼有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其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当期销售额应当合并计算,然后再除以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售额,以此计算销售额的比重。

 

政策适用问题

 

8、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具体是指什么?

答: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再调整。下一个自然年度,再按照上一年的实际情况重新计算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9、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请举例说明如何适用该规定。

答:举例而言,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能会存在这种情况,如某纳税人2019年4月设立,2019年5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若符合条件,可以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6月份一并计提5-6月份的加计抵减额。

 

10、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

答:不可以,只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

11、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在计提加计抵减额时如何处理?

答: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如果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则纳税人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加计抵减额计算

 

12、增值税加计抵减额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答: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1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其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可以抵减加计抵减额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不可以从加计抵减额中抵减。加计抵减额只可以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1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提的当期加计抵减额,应当如何抵减应纳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时,就可以用加计抵减额抵减当期应纳税额,当期未抵减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1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当期应纳税额等于零,则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当期应纳税额等于零,则当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16、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

 

1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应当如何处理?

答: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18、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余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答: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19、假设A公司是一家研发企业,于2019年4月新设立,但是4-7月未开展生产经营,销售额均为0,自8月起才有销售额,那么A公司该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根据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如果纳税人前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0,则应自该纳税人形成销售额的当月起计算3个月来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因此,A公司应根据2019年8-10月的销售额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如果某公司2019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且截至2019年底还有2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尚未抵减完。2020年该公司因经营业务调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那么这2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如何处理?

答:该公司2020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则2020年该公司不得再计提加计抵减额。但是,其2019年未抵减完的20万元,是可以在2020年至2021年度继续抵减的。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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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商法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194号公告《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也正式施行。新政的到来,给电商企业及消费者带来哪些影响,会打破哪些我们习以为常的“惯例”呢?

 

 

公告原文戳这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丨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新政对跨境电商进口限值限额放宽要求

单次交易限值由2000元提高到5000元,年度限额由2万元提高到2.6万元。

消费者单次购买商品的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限值、年度累计购买额(含本次交易)在2.6万元以内,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渠道进口,但要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新政单次交易限值由2000元提高到5000元后,减少的税款计算明细如下(以完税价格5000元的手提包为例):

注:为便于纳税义务人计算税款,可参考《中国海关报关实用手册2019》中附表7:计税常数表。

 

新政实施后,单次交易仅一件商品时,如商品单价超过5000元,且年度累计购买额(含本次交易)在2.6万元以内的,按一般贸易税率征税。以通过跨境电商渠道进口的完税价格4800元和5200元的手表为例,税款分别计算如下:

注:为便于纳税义务人计算税款,可参考《中国海关报关实用手册2019》中附表7:计税常数表。

 

 正面清单商品种类增加

新增了63个税目商品

新增商品包括麦芽啤酒、蒸汽眼罩、电子游戏机、剃须刀刀头等国内有强劲需求的国外商品。

部分税号仅限网购保税进口

也有不少产品要同时符合其他监管要求。例如水果类仅限网购保税进口,旧机电禁止进口等。

部分商品有数量额度限制

例如大米(每人每年不超过20公斤)、砂糖(每人每年不超过2公斤)等。

 

明确个人责任,不得再次销售

消费者(订购人)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

 

明确对盗用额度、二次销售、虚假交易进行处罚

海关对参与制造或传输虚假交易、支付、物流“三单”信息、为二次销售提供便利、未尽责审核消费者(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等,导致出现个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购买额度被盗用、进行二次销售及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况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对涉嫌走私或违规的,由海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方便大家了解自己跨境电商进口个人额度的使用情况,目前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查询本年度的使用额度和使用明细:

中国电子口岸

大家可以在搜索引擎中查询“跨境电子商务年度个人额度查询”,可以查到自己的本年已用金额、本年可用金额以及每一笔跨境电商交易的情况。(注:查询明细需注册登录)

【跨境电商个人额度查询网】

http://ceb2pub.chinaport.gov.cn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个人用户可通过单一窗口主页-标准版应用-跨境电商-公共服务进行查询。(需按步骤进行注册后查询)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官网】

https://www.singlewindow.cn/

 

明确了退货要求

零售进口退回的商品应当符合二次销售要求并在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原状运抵原监管作业场所,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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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累计服务大型客户超过200家,其中包括富士施乐、东芝、三一重工等世界500强企业,业务遍布北京、上海、天津、四川、广东、贵州、浙江等多个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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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4日,税务总局将修订后的《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公告针对出口企业!下为启运港退(免)税办事注意事项概要:

 

1、适用启运港退(免)税须满足条件: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等。

 

2、退税率执行时间: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3、申报时限:自货物启运日起2个月内办理。

 

4、申报注意事项:填报申报明细表时,应在“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QYGTS”标识。二是外贸企业应当使用单独的关联号申报启运港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 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

 

为优化启运港退(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号),现将修订后的《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28日

 

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
(2018年12月28日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企业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并且在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以税务总局清分的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信息为准);
  (二)出口企业出口适用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并且能够取得海关提供的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
  (三)除本公告另有规定外,出口货物自启运日(以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2个月内办理结关核销手续。
  第三条 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执行时间以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第四条 出口企业应自启运日起2个月内,凭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启运港退(免)税。
  出口企业自启运日起超过2个月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或未申报启运港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使用正常结关核销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出口企业申报办理启运港退(免)税时,应在申报明细表的“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QYGTS”标识。外贸企业应使用单独关联号申报适用本办法的出口货物退(免)税。
  第五条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受理出口企业启运港退(免)税首次申报时,即视为出口企业完成启运港退(免)税备案。
  第六条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启运港退(免)税相关事项所使用的信息,应以税务总局清分的下列信息为准:
  (一)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信息;
  (二)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加启运港退税标识,以下简称“启运数据”);
  (三)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以下简称“结关数据”);
  (四)货物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出口,海关撤销的报关单数据(以下简称“撤销数据”)。
  第七条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使用启运数据受理审核启运港退(免)税。
  第八条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定期使用结关数据和撤销数据开展启运港退(免)税复核工作。对复核比对异常的,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启运数据中的出口数量及单位、总价等项目与结关数据不一致的,以结关数据为准进行调整或追缴已退(免)税款;
  (二)涉及撤销数据的,根据现行规定进行调整或追缴已退(免)税款;
  (三)自启运日起超过2个月仍未收到结关数据(以下简称“到期未结关数据”)的,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外,根据现行规定追缴已退(免)税款,该笔出口货物不再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
  第九条 出口企业已申报办理启运港退(免)税的货物,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预计2个月内无法办理结关核销手续的,应自启运日起2个月内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后,暂不追缴已退(免)税款。
  上述货物在启运日次年的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收到结关数据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处理;仍未收到结关数据的(以下简称“次年未结关数据”),该笔出口货物不再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主管出1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现行规定追缴已退(免)税款。
  第十条 按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已追缴退(免)税款或进行调整处理的到期未结关数据和次年未结关数据,海关又办理结关核销手续的,出口企业可凭正常结关核销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重新申报出口退(免)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依据结关数据按照现行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
  第十一条 货物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出口,海关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具证明时,应使用撤销数据进行审核比对。出口企业未申报退(免)税的,不得再申报退(免)税;已申报办理退(免)税的,应补缴已退(免)税款。
  第十二条 2018年4月10日(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以后的启运港出口货物,出口企业不再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适用启运港退(免)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可按本办法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此前已按结关数据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的,不作调整。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2019年1月1日以后(含)的启运港退(免)税事项按本办法执行。《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的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扩大政策成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发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号,以下称《通知》)。为贯彻落实《通知》,税务总局对《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进行了调整完善,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一)关于出口企业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须满足的条件
  出口企业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
  二是出口企业出口适用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并且能够取得海关提供的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
  三是除本公告另有规定外,出口货物自启运日(以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2个月内办理结关核销手续。


  (二)如何确定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三)出口企业如何办理启运港退(免)税备案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简化出口退(免)税手续,《公告》第五条明确,出口企业无需单独申请启运港退(免)税备案。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受理出口企业启运港退(免)税首次申报时,即视为出口企业完成启运港退(免)税备案。


  (四)出口企业如何办理启运港退(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应自启运日起2个月内,凭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启运港退(免)税。在申报启运港退(免)税时,还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是出口企业填报申报明细表时,应在“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QYGTS”标识。二是外贸企业应当使用单独的关联号申报启运港退(免)税。


  (五)税务部门如何审核办理启运港退(免)税业务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结合税务总局清分的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信息,使用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加启运港退税标识,以下简称“启运数据”),审核办理出口企业的启运港退(免)税申报;使用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以下简称“结关数据”)、海关撤销的报关单数据(以下简称“撤销数据”)开展启运港退(免)税复核。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复核比对时发现的下列异常情形,应分别进行处理:
  一是启运数据中出口货物的数量、单位、总价等项目与结关数据不一致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结关数据对相应的已退(免)税款进行调整或追回处理。
  二是对于已办理启运港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如涉及撤销数据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根据规定调整或追回相应的已退(免)税款。
  三是除因不可抗力等规定情形外,自启运日起超过2个月,未收到相关结关数据(以下简称“到期未结关数据”)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追回已退(免)税款,出口企业的该笔出口业务不再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


  (六)出口企业自启运日起超过2个月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或未申报启运港退(免)税的,应当如何处理?
  出口企业自启运日起超过2个月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或未申报启运港退(免)税的,出口企业的该笔出口业务不再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出口企业应改为使用正常结关核销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按照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但对于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预计2个月内无法办理结关核销手续的,做了例外规定。即自启运日起2个月内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后,暂不追回已退(免)税款。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如在启运日次年的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日前,仍未收到上述货物对应的结关数据(以下简称“次年未结关数据”)的,则应根据现行规定追回已退(免)税款。 出口企业的该笔出口业务不再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


  (七)关于调整或追回已退(免)税款的启运港出口货物的后续处理
  对于已调整或追回退(免)税款的到期未结关数据和次年未结关数据,如果后续又办理了结关核销手续的,出口企业可凭正常结关数据及相关材料重新申报出口退(免)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依据税务总局清分的结关数据按照现行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
  对于货物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出口,海关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具证明时,应使用撤销数据进行审核比对。出口企业尚未申报退(免)税的,不得再申报退(免)税;已申报办理退(免)税的,应补缴已退(免)税款。


  (八)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无纸化后的申报要求
  鉴于2018年4月10日以后海关对实施启运港政策出口的货物,不再签发纸质报关单。因此,出口企业2018年4月10日(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以后的启运港出口货物,在申报启运港退(免)税时,无需提供纸质报关单。


  三、《公告》施行日期
  《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2019年1月1日以后(含)的启运港退(免)税事项按本办法执行。

 

来源:关务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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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卓识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总部设在深圳高新软件园。15年来,公司专注关务信息化服务,为企业提供“智关通”系列关务内控管理系统等全方位的关务系统解决方案,涵盖加工贸易、一般贸易、供应链、物流进出口、贸易合规管理系统、ERP数据对接方案等,100%满足企业关务风险内控和AEO认证系统需求。

      公司累计服务大型客户超过200家,其中包括富士施乐、东芝、三一重工等世界500强企业,业务遍布北京、上海、天津、四川、广东、贵州、浙江等多个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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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7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配套执行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2号同时废止。

认证企业标准分为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和一般认证企业标准,每类标准均包括通用认证标准和根据企业经营类别不同而制定的单项认证标准(含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单项标准),具体包括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贸易安全4大类标准。

认证企业应当同时符合通用认证标准和与其实际情况相符的相应经营类别的单项认证标准。例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通用标准和单项标准中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相应标准才能通过相应类别的认证。

认证标准的通过条件除延续原标准要求的所有赋分标准项均没有不达标(-2分)情形以及认证标准总分在95分(含本数)以上外,还增加了内部控制、贸易安全两类标准中没有单一标准项基本达标(-1分)超过3项的情形。同时,取消了规范改进,认证过程中企业不能借助规范改进达标。

在具体标准内容上,按照“形成海关统一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的原则,结合企业管理关检业务融合实际需要,新认证标准中纳入了检验检疫标准,主要是在单证控制、单证保管、企业守法、管理要求等项中增加了检验检疫要求,同时新增了质量管理等单独项。

高级认证—通用标准 

“企业守法”标准新旧对比

高级认证“管理要求”标准

其中一般认证企业标准与原标准最大不同是增加了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两项标准。

一般认证—通用标准

新标准在财务状况标准方面也作出了调整。一是新增了一般认证企业也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要求;二是按照综合财务状况对企业进行考量,具体包括综合速动比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资产负债率、营业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状况。

目前,卓识软件的“智关通”系列关务内控管理系统已按照AEO新认证标准进行全面升级,可以满足加工贸易企业、一般贸易企业、供应链、报关行、物流公司在AEO认证方面的各类需求,通过与企业内部和海关系统对接,可以实现从原始采购单据到进口报关单到付汇单,从出库单到出口报关单到收汇单,从收发货单到转厂报关单的完整数据链管理,方便企业AEO穿行测试,同时也集成规范申报与复核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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